主板 | 科创板 | 创业板 | 北交所 | |
板块定位 | 突出“大盘蓝筹”特色,重点支持业务模式成熟、经营业绩稳定、规模较大、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优质企业。 | 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 | 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 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 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 |
经营年限 |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 持续经营3年以上。 | 持续经营3年以上。 | 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持续经营不少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才能在股转系统挂牌,符合条件的特定行业企业持续经营时间不少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见附注1) |
市值及财务指标 | 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最近3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3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或营业收入案计不低于10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6亿元,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5亿元;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8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8亿元。 | 符合其中一项标准: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目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案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年民币1亿元; (四)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五)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 符合其中一项标准: (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属于先进制造、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创新创业企业可适用该规定。 |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4亿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最近一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8亿元新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合计比例不低于8%; (四)预计市值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不低于5000万元。 前款所称预计市值是指以发行人公开发行价格计算的股票市值。 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
行业定位 | “禁止类”涉及五方面。申报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是明显不符合板块定位。主板应属于大盘蓝筹、业务模式成熟、经营业绩稳定的优质企业; 二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涉及敏感股东: 三是从事学科类培训、白酒、类金融、殡葬、宗教等产业政策明确禁止上市的业务; 四是从事银行、证券、保险、期货金融控股、互联网平台、图书出版、影视、军工等业务需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上市,申报时未取得相关批复的; 五是业务为简单模式创新尚不成熟烧钱补贴主业、爆发式加盟扩张,持续盈利或经营能力较难判断。 “限制类”涉及五方面: 一是产品为食品、家电、家具、服装鞋帽等相对传统、行业壁垒较低的大众消费类企业; 二是从事快销餐饮连锁业务企业综合考虑经营期限、企业规模、品牌知名度、大众口碑、运营规范等因素审慎掌握; 三是从事新冠核酸、抗原产业链等涉疫业务企业,综合考虑疫情防控常态化以后生物医药企业涉疫业务收入占比、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原为生物医药企业、后参与涉疫业务等因素审慎掌握; 四是经营稳健但没有多少成长空间的“小老树”; 五是股东或业务已经引发重大舆情的。 | 应当属于下列行业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一)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主要包括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电子信息下一代信息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软件、互联网、物联网和智能硬件等; (二)高端装备领域,主要包括智能制造、航空航天、先进轨道交通海洋工程装备及相关服务等; (三)新材料领域,主要包括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前沿新材料及相关服务等; (四)新能源领域,主要包括先进核电、大型风电、高效光电光热高效储能及相关服务等; (五)节能环保领域,主要包括高效节能产品及设备、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先进环保产品、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汽车整车、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动力电池及相关服务等; (六)生物医药领域,主要包括生物制品、高端化学药、高端医疗设备与器械及相关服务等; (七)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 限制金融科技、模式创新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禁止房地产和主要从事金融、投资类业务的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 | 属于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相关规定中下列行业的企业,原则上不支持其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但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除外: (一)农林牧渔业; (二)采矿业; (三)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业; (四) 纺织业; (五)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六)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七)建筑业; (八)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九)住宿和餐饮业; (十)金融业; (十一)房地产业; (十二)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禁止产能过剩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行业,以及从事学前教育、学科类培训、类金融业务的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 发行人应当结合行业特点、经营特点、产品用途、业务模式、市场竞争力、技术创新或模式创新、研发投入与科技成果转化等情况,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发行人自身的创新特征。保荐机构应当对发行人的创新发展能力进行充分核查,在发行保荐书中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和结论意见。 发行人属于金融业、房地产业企业的,不支持其申报在北交所发行上市。 发行人生产经营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不得属于产能过剩行业(产能过剩行业的认定以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淘汰类行业,以及从事学前教育、学科类培训等业务的企业。 |
科创/创新属性 | 暂无 | 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同时符合下列4项指标的企业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 (一)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者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6000万元以上; (二)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三)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专利5项以上: (四)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或者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 采用《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上市准申报科创板的企业,或按照《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有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则申报科创板的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可不适用前款第(四)项指的规定;软件行业不适用前款第(三)项指标的要求,研发投入占比应在10%以上。 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虽未达到本规定第五条指标,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 (一)拥有的核心技术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际领先、引领作用或者对于国家战略具有重大意义: (二)作为主要参与单位或者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参与人员,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并将相关技术运用于主营业务: (三)独立或者牵头承担与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相关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 (四)依靠核心技术形成的主要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鼓励、支和推动的关键设备、关键产品、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等,并实现了进口替代: (五)形成核心技术和应用于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 | 支持和鼓励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一)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最近一年研发投入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 (二)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且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 (三)属于制造业优化升级、现代服务业或者数字经济等现代产业体系领域,且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的企业,或者按照《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则申报创业板的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不适用前款规定的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要求。 | 市值标准第三套、第四套有最近两年研发投入要求: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8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合计比例不低于8%: (四)计市值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不低于5000万元。 |
红筹企业 | 已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 (一)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 (二)市值200亿元以上,且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科技创新能力较强,在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20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 (二)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在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且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 (三)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在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且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前款规定的营业收入快速增长,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的,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10%以上: (二)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低于5亿元的,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20%以上: (三)受行业周期性波动等因素影响,行业整体处于下行周期的,发行人最近3年营业业收入复合增长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期平均增长水平。 处于研发阶段的红筹企业和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重要意义的红筹企业,不适用“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上述要求。 | 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 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在科创板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前款所称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指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的,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10%以上: (二)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5亿元的,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20%以上: (三)受行业周期性波动等因素影响,行业整体处于下行周期的,发行人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期平均增长水平。 处于研发阶段的红筹企业和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重要意义的红筹企业,不适用“营业收入快速增长”上述要求。 | 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 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前款所称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指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的,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10%以上; (二)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低于5亿元的,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20%以上; (三)受行业周期性波动等因素影响,行业整体处于下行周期的,发行人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期平均增长水平。 处于研发阶段的红筹企业和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重要意义的红筹企业,不适用“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规定。 | 暂无 |
市值及财务指标(有表决权差异安排) | 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2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 | 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 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 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该安排应当平稳运行至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且相关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 |
股本要求 | 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红筹企业发行股票的,调整为发行后的股份总数不低于5000万股,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调整为发行后的存托凭证总份数不低于5000万份;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红筹企业发行股票的,调整为公开发行(含已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的,公开发行(含已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调整为公开发行(含已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发行后的存托凭证总份数超过4亿份的,公开发行(含已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红筹企业发行股票的,调整为发行后的股份总数不低于3000万股;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调整为发行后的存托凭证总份数不低于3000万份。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红筹企业发行股票的,调整为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调整为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发行后的存托凭证总份数超过4亿份的,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0%以上。 |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红筹企业发行股票的,调整为发行后的股份总数不低于3000万股;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调整为发行后的存托凭证总份数不低于3000万份。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红筹企业发行股票的,调整为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调整为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发行后的存托凭证总份数超过4亿份的,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0%以上。 |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100万股,发行对象不少于100人。 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10%; 公众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挂牌公司股东: (一)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
规范性 |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依法规范经营。 | ||
业务完整、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能力 |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一)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最近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核心技术人员应当稳定且最近二年内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三)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 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 ||
合法合规 | 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最近36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最近12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股转公司)、证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情形尚未消除; (五)最近36个月内,未按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