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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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吗?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城区、夷陵区18元/小时;宜都市、枝江市16.5元/小时;其他地区15元/小时)。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按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包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只要其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如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依法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