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涉税问题及优惠政策汇总

2023-06-14

公司经营多年账上积累了很多未分配利润,股东想把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那么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到底交不交税呢?

我们先看一下厦门税务局的答复

问题:我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我公司想把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通过厦门税务局的答复,我们可以发现如果是自然人股东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视同先把未分配利润分到自然人股东,然后自然人股东在投资到公司,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为了让大家更好的理解自然人股东的“股东权益”转增资本如何缴税,给大家总结如下:

1、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还有盈余公积以及未分配利润科目,都可以直接转增资本。

2、股东为自然人的,除了被投资单位是股份制企业的情况下,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转增资本是不交个税之外,其他情况(比如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3、股东为法人的,未分配利润可以直接转增资本,不存在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给大家整理了一张表格:


了解了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如何缴税后,那么有没有对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呢?

主要有2个税收优惠政策,一个是个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还有一个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

(1)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


根据财税(2015)101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即: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根据财税(2015)116号,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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